重庆住房公积金新政有哪些变化?权威解读来了!
来源:上游新闻    时间:2023-08-11 12:15:29

8月11日,重庆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作为近年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较大一次调整,《通知》从统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等7个方面,进行优化。


(资料图)

针对市民关注的"商转公"等问题,记者采访了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部分政策进行深度解读。

政策原文: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解读:

第一,该政策主要是简化办理流程,优化提取方式,由过去的先自行支付首付款再办理提取,调整为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即可办理提取,进一步减轻购房压力。

第二,该政策目前只适用于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住房或夫妻双方已存在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不适用该政策。

第三,同一套商业贷款住房,夫妻双方可各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总额;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合计提取金额加上自行支付的首付款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总额。

第四,缴存人及配偶在一年内发生全款购房、偿还商业贷款、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先退还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后方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

以前,市民李先生使用商贷购房,需要将购房流程全部走完,自行支付全额购房首付款,取得相关合同、发票之后,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贷购房首付款提取。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到李先生公积金联名卡上。

现在,李先生使用商贷购房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李先生委托公积金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如果李先生购房首付款需要50万元,李先生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有30万元,那么李先生只需先自行支付20万元首付款,剩余30万元使用公积金直接支付即可。如果李先生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支付购房首付款,李先生则李先生无需再另行支付首付款,从而减轻了李先生的购房压力。

政策原文: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

第一:新市民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重庆市城镇常住,未获得重庆市当地户籍或获得重庆市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引进专业人才、新退伍军人等。

第二:新市民、青年人在申请办理时,可提供异地缴存证明,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获取"亮码可办"电子码。

案例:李先生派驻重庆工作2年了,但户籍在其他省市,之前由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渝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需具有重庆市户籍,因此李先生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如今政策优化后,李先生便可顺利申请。

政策原文:优化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

第一:置换贷款又称"商转公",指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将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在此之前,重庆市"商转公"政策要将已结清的商业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通知》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第三:享受该政策的前提是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案例:市民李先生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使用商业贷款先后购买了两套住房,目前其中一套住房商贷已结清并出售,现可以将其唯一住房的商业贷款申请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原文:统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

解读:

第一:该政策对全市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房套数标准进行了统一,有利于解决跨区域工作生活职工的职住平衡问题。

第二:该政策仍然坚持相关监管规定,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含)。

案例:市民李先生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巴南区有住房,上班在渝北区,通勤时间长。为了解决职住平衡问题,减少通勤时间,方便工作生活,李先生想在渝北区新购一套住房,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此次政策统一后,即可在渝北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上游新闻记者 陈竹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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